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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群電子(常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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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控器元件侵犯專利權案
        來源: | 作者:lccsthomas | 發布時間: 2014-05-08 | 2695 次瀏覽 | 分享到:
          原告: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簡稱施特里克斯公司)

          被告:北京蘇寧電器有限公司(簡稱蘇寧公司)

          被告:北京蘇寧電器有限公司聯想橋店(簡稱聯想橋店)

          被告:佛山市富士寶電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富士寶公司)

          被告:浙江家泰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簡稱家泰公司)

          【案情】

          施特里克斯公司是名稱為“用于煮沸水器皿的整體無線電氣連接器和熱敏控制器組件”的發明專利(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施特里克斯公司認為家泰公司生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型號為KSD368-A的溫控器的行為構成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4、6-17、19-21、23-26的侵犯;富士寶公司制造、銷售型號為DK-1515的電熱水壺及使用型號為KSD368-A的溫控器的行為構成對本專利權利要求2-4、6-17、19-21、23-26的侵犯。家泰公司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聯想橋店銷售型號為DK-1515的電水壺,亦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

          法院認為:“KSD368-A”溫控器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4、6-9的保護范圍;富士寶公司制造的涉案電熱水壺落入了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4、6-9、19-21、23-26的保護范圍;上述行為均屬于直接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同時,由于涉案溫控器元件為涉案電熱水壺的專用部件,家泰公司制造、銷售涉案溫控器亦構成對涉案專利權權利要求19-21、23-26的共同侵權。判決:家泰公司、富士寶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蘇寧公司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家泰公司賠償施特里克斯公司經濟損失一百萬元,富士寶公司對其中五十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點評】

          對于制造、銷售專利產品之專用零部件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的定性問題,理論及司法實踐中一直存有爭議,原因在于“間接侵權”理論的司法實踐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一般只能依據共同侵權理論進行認定。該案在傳統民法理論關于共同侵權之要件的基礎上,清晰界定了制造、銷售專利產品之專用零部件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要件。第一,他人實施了直接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第二,教唆或幫助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為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專門用于實施他人相關產品專利的原料、專用設備或者零部件,或者為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專門用于實施他人相關方法專利的專用設備。第三,教唆或幫助行為人明知或應知他人會實施直接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谏鲜鲆闪?,該案的侵權行為得到合理界定。該案裁決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專利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的利益的平衡、侵權人的認知能力及所負有的注意義務、相關公眾實施相關行為的合理法律預期及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等方面予以全面考慮,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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